包装鉴定有哪些内容 |
发布时间:[2009/9/2] 阅读(3812)次 |
出口商品包装鉴定由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组成。 (1)性能检验: 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性能检验申请时,除提供《厂检结果单》外;对非危险货物包装还须填写《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申请单》;对危险货物包装,则须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在测试室(所)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合格的每个非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都应铸、印国家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图一);每个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部应铸、印联合国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图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与批批检验相结合的办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其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 (2)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空运应向有空运业务的机场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使用鉴定申请,并提供:《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厂检结果单》,空运危险品除提供以上两单证外,还须提供《危险货物安全数据单》(M.S.D.S)及空港确认的《发货人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对所申请的危险货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