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通知 |
发布时间:[2013/9/29] 阅读(4773)次 |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最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财税(2013)37号》文,即《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与此同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将废止。请参阅《财税(2013)37号》获取更多详 请。 现各家船公司将配合履行财税37号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费用相应征收6.83% OR 7.06%增值税(以各家船公司自家公布标准为准),生效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为准。 如有疑问,敬请联系我司客服人员或销售。 |